根据 “ 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 ” 会规第二章 , 特制定本附属规则。
• 秘书处
• 秘书处在现阶段设于中国北京市。
•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运作。
• 秘书长
秘书长是由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期间委任。
• 委任秘书长的条件及聘请的细节由会长编制及得到执行理事会同意后 , 邀请会员申请。会长从申请名单中挑选 3 个适当的候选人 , 通过理事会决议委任其中一位为秘书长。
• 秘书长负责 “ 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 ” (“ 世华建协 ”) 秘书处的运作及管理有关活动 , 根据理事会制定的运作经费聘请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及负责财政管理。
• 按理事会的决定 , 在会长指示下筹办会的一切活动及负责安排理事会及执行理事会开会事项 , 和保证所有会务是符合会规及附属规则。
• 秘书长负责列席所有理事会会议和会议纪录及以主席名义代发放会议纪录给有关人仕。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的工作及每年向理事会呈交理事会秘书处的财政报告。
• 秘书长负责管理及储藏 “ 世华建协 ” 所有档案及纪录和刊物 , 包括确认后的理事会及其它会的会议纪录、 “ 世华建协 ” 赞助活动纪录、活动照片、录音、纪念品等。
• 秘书长委任期为 3 年一届及可被再委任 , 会长可通过理事会决议解聘秘书长。
• 理事会
3.1) 会长及副会长
• 会长及副会长是由理事会推选。
• 如果会长辞职 , 无能为力或身亡 , 不能履行任务 , 副会长将出任代会长直至换届。如果副会长辞职 , 无能为力或身亡 , 不能履行任务 , 理事会可推选其中一位理事会委员出任空缺直至换届。
• 会长在任内主持所有理事会及执行理事会会议。会长在国际会议及场合推广 “ 世华建协 ” 的宗旨 , 如需要向各有关国家政府挣取对建筑事业的利益。会长负责监管秘书处的运作及以理事会发放的文件中签名。
•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任务。
3.2) 前会长
• 所有前会长通过理事会的邀请 , 可以观察者身份参与理事会 , 但没有表决权 , 但会长可向前会长听取对有关事项的意见。
• 会员
4.1) 会员种类与条件
• 根据本会会规第六章的规定 , 本会会员分为名誉理事、名誉创会会员、创会会员、个人会员、 资深会员 。
4.2) 入会申请
• 根据本会会规第五章规定 , 个人会员、 资深会员 申请程序向本会秘书部领取或索要 “ 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 ”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或资深会员申请表 。秘书部随表附本会会规和附属规则。
• 详细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名。
• 在申请表推荐人意见栏中 , 请署名两位做为推荐人的己入会会员 姓名及两位的签名 。
• 将入会申请表连同规定的入会申请费一并送交或寄交到本会秘书部。
• 本会秘书部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和入会申请费后的一周内 , 需将入会费收据寄送申请人 , 表示接受申请。
4.3) 批核程序
• 根据本会会规第五章规定 , 在本会秘书部收到个人入会申请后的一周内 , 首先依据申请表内的填写内容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如接纳申请 , 则暂时收取入会申请费并通知申请人。如认为不符合入会条件 , 则在一周内退还入会申请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不说明拒收原因。
• 在申请入会者首次被拒受申请后 , 申请者有权直接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具体作法是 :-
申请者将退回的入会申请表、被拒通知及入会申请费重新寄送到本会秘书部。
本会秘书部在收到重新的申请文件后无权再做决定 , 而直接呈送最近召开的常务理事会议决。此议决为最后决议并将接纳或拒收为会员的议决结果 ( 非议决原因 ) 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直接被常务理事会拒收后 , 在申请条件未改变之前不得再次向本会秘书部申请。
• 在本会秘书部接到个人入会申请后 , 在呈送本会常务理事会批核前 , 本会秘书部将对申请表中的不清或疑点问题向申请人、推荐人或相关部门、个人做必要的了解、核实工作。其后 , 秘书部将在秘书部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由本会秘书长签名。在秘书部签署意见后负责将申请送呈最近一次召开的常务理事会进行批核。
• 在常务理事会对入会申请的专项讨论中 , 一般情况下 , 只需口头表决。如获一致通过即为接收决议。由秘书部在常务理事会批准意见栏中填写为批准意见并由会长签名。
在讨论中如发生不同意见难以统一 , 则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
会常务理事过半数票同意即为通过。如发生对票 , 则会长或由会长指
定的会议主持人有决定性的额外的一票。此决议由秘书部负责在常务
理事会意见栏中填写并由会长签名。
• 在常务理事会做出批核决定后的一周内 , 秘书部将对批准入会个人核发会员证。
• 名誉理事、名誉创会会员、创会会员、 个人会员及资深会员 将分别核发名誉理事、名誉创会会员、创会会员、 个人会员及资深会员 证。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申请 , 则由秘书部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其申
请结果 ( 非决议原因 ) 并退还入会申请费。
• 所有入会会员均将在不定期出刊的会务公告中通知所有己入会会员。
• 会费
• 个人会员、 资深会员 在申请入会时交纳个人入会申请费。其数额为 : 大陆地区 : 人民币 ¥ 3,300 元 , 资深会员:人民币¥ 6,600 元 ;大陆以外地区 : 个人会员:港币 $3,500 元、资深会员:港币 $7,000 元
此入会申请费同时作为自入会之日算起 , 当届 ( 一般为三年 ) 的会费。
换届时收取下届的会员费。
创会会员会员费与个人会员相同。名誉理事、名誉创会会员因不具体参与协会工作 , 免交会费。
• 会费标准的制定与更改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备案。
• 会员退会
• 会员具有申请退会的自由。根据本会会规第十二条及十四条的规定 , 退会分为主动退会与自动退会两种 :
• 己入会的个人会员主动申请退会 , 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部 ( 无需申明理由 ) 。同时交还个人会员证 , 退会者即完成主动退会事宜。
• 本会秘书部对主动退会会员予以备案并报告最近一次召开的常务理事会知晓。对于主动退会会员己交纳会费则不再退还。
• 对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 不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或不交纳会费者 , 本会将视为自动退会。本会秘书部在三年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将予以书面提醒。如果得不到回复意见 , 则将上述会员名单提交最近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予以口头表决做为自动退会处理。本会秘书部对自动退会会员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该会员己被取消会员资格 , 催请其退还会员证。
• 会员处罚
• 根据本会会规第十四章的规定 , 本会将对违规会员予以处罚。
• 处罚种类
7.2.1 ) 对发生如下行为的本会会员 , 本会将予以除名处罚。
• 在经济上完全破产并丧失建筑师或相关职业的从业
资格者。
• 严重触犯所在国法律 , 在刑事方面承担法律责任因
而丧失建筑师或相关职业的从业资格者。
•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 严重干扰及影响本
会正常运作并经本会示而不改正其行为者。
• 严重违反建筑师及相关职业的职业道德 , 在本会或
行业内部引起严重批评而不改变其行为者。
• 处罚程序
• 本会执业部受理本会会员处罚问题。凡本会会员发现上述行为者均可向本会执业部报告。
• 本会执业部将对收到的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 本会执业部将把报告内容与核实情况一并上报到最近一次召开的常务理事会进行议决。
• 常务理事会将以出席人数多数议决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会员 , 追回己发的会员证并在本会不定期出刊的会务公告中予以登载。
8) 恢复会员资格
• 根据本会会规第十五章的相关规定 , 凡是己退会或己被除名的会员在重新具备本会会员资格后 , 可以重新申请加入本会。其申请程序按新申请入会会员有关申请程序办理。
9) 解释权
• 在本会会规和附属规则有抵触时 , 以会规为主。
• 附属规则内不包括的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 理事会对文字内容的解释有最终决定权。
10) 立法及修改
• 经理事会通过后 , 本附属规则实时生效。
理事会有权对本附属规则进行修改。秘书部须将修改提意及解释在理事会开会前一个月内通知全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