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章程

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本会”英文名称为 Worl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Architects

(以下简称“ WACA ”或“本会”)。本会中文名称为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


第二章

        “本会”注册地为英属处女岛路市托滔拿区或以后由理事局决定在英属处女岛其它地方。


第三章

        “本会”宗旨及目标如下:

        第一条 团结全世界华人、华裔建筑师和建筑教育与研究人员及促进彼此间的友谊、知识、艺术、科技及专业的交流和互助。

        第二条 努力维护全世界华人、华裔建筑师的权益。

        第三条 提高华人、华裔建筑师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影响力。

        第四条 推进建筑专业的研究及技术上的创新。

        第五条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与表彰华人、华裔建筑师在建筑专业取得的成果。

        第六条 通过办刊、学术讨论、交流等方式推动知识更新,推广先进技术,繁荣建筑创作。促进华人、华裔建筑师的技术与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七条 发扬与保护中华民族的建筑文化;研讨民族建筑的现代化方向。

        第八条 执行所有可以达到以上宗旨和目标的事项。

        第九条 其它有利于“本会”的合法的生意及企业事务。为方便开展在本章程以内所提的事业及活动,通过理会会决议便可执行。在演绎本章或整个章程中,所有提及的事项、业务或权力是不受其它的事项、业务或权力及会的名称以至受两个或多个条款、事项或权力所限制和影响。在本章或在章程内若有不明确的地方,应以更广义及扩大的演绎解释 , 以方便“本会”执行任务。


第四章

        除受公司法规第 285 章限制或不允许外,如“本会”认为要实现 “本会”的宗旨或达到“本会”的目标是必须的,“本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作为个体或会在世界各地以主事人、代理人、管造者或其它身份去

        运用授与的权力去达到目的。包括修改本章程及会规和支付推广、成立及注册“本会”的费用、在其它地方注册及扩张业务;“本会”物业的实物及租用,提取、制作、接受、确认、折让、执行及发行欠据、债权证、汇票、提单或认购权证及其它可协商或能转让的文件,借贷或以其它财产作为担保人,以承担事务的保证去筹集资金;或以“本会”的部份或全部财产去作担保,按理事会决议去投资“本会”的资金,推广其它公司,套现“本会”的成果,作慈善的捐赠;向现任及前任理事及员工和他们的亲属提供退休金和奖金;及在处女岛执照允许下,执行所有“本会”或理事会认为对“本会”有利及有用的商务及生意。

        “本会”所有财产、收入及物业,扣除营运开支外,应用于推广在本章程内列出的宗旨及目标。任何部份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利息、奖金或盈余派发给“本会”的会员或其它会或个别人等。


第五章

        “本会”会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第六章

        每个会员承诺如“本会”在其任内或任期后一年内停业,应负责资助“本会”去支付在任期前的欠款或其它责任,包括结业的费用。资助由每个会员平均负担,但每人不超过美金 1 元。


第七章

本会如停业或解散,余下的财产除缴付欠款及其它承诺外,不得分发给会员,只能通过会员的决定转送给其它与本会宗旨目标相同的会、学会或组织。而该会、学会或组织应也有至少同第四章有同等内容的会规禁止把会的财产分发给会员。如会员的决定不能完全符合本章,本会的财产只能转送给其它慈善事业。


(本章程以英文本为准) 


以下个人同意按协会章程组织成立一个协会:

申报人姓名及地址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